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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quipment Industry 英文缩写为:ZAMEI ]系浙江省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参加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1993年12月31日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并于1994年3月召开了协会成立大会暨*次会员大会,2010年12月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整体实力,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现共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300余个(2010年底止)。设有办事机构:秘书处和咨询服务部;分支机构:医用高分子器械专业委员会。聘请浙江大学等高等院校、有关单位医疗器械方面的专家、教授为顾问。办有内部刊物《医疗器械通讯》和建有《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网站》。
协会成立10多年来,坚持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促进本省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壮大为宗旨,加强信息交流、强化信息服务、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提出对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全省医疗器械行业情况开展调查、参与制订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等的推荐和前期认证;组织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的增加,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升级换代;开展“打假治劣”、推进企业诚信等活动,发挥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东路23号;邮编:310009
协会章程/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章总则
*条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quipment Industry 英文缩写为: ZAMEI 。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浙江省内从事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制药机械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参加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决策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是全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制药机械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整体实力,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全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制药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东路23号,邮编31000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做好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的调研工作;
(二)代表行业利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通过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办好《医疗器械通讯》和协会网站,加强信息的传递和交流;
(五)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比;
(六)开展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的增加;
(七)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等的推荐和前期认证;
(八)推行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浙江省名牌产品”和“浙江省著名商标”;
(九)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工商业人士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推进诚信活动的开展,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医疗器械、医药包装、制药机械及与之相关产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临床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办理程序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支持配合协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按《会费收缴制度》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变动或离职,应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变更。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本会提醒仍不交纳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协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期同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均属协会领导。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可参照本章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条例,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免)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常设机构的办公会议.组织推进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部门日常工作的落实.并负责组织协会各类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编制等)的起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当选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在届期内人员发生变化,按当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理事会成员协商产生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的活动经费、常设机构的费用及聘任人员的工资福利酬劳费等、国内外协会间交流的费用;顾问、专家等咨询服务费、讲课费、稿酬费;对协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推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三次修订)经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